關于印發(fā)《霍爾果斯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 | 328774229/2025-00049 | 發(fā)布機構: | 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
文 號: | 霍市政辦規(guī)〔2024〕5號 | 主題分類: |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鄉(xiāng)(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qū)(市)各委、辦、局,駐霍各行政、企事業(yè)單位:
《霍爾果斯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霍爾果斯市第二屆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霍爾果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19日
霍爾果斯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22號)、《自治區(qū)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fā)〔2021〕89號)和《自治州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伊州政辦發(fā)〔2022〕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霍爾果斯市行政區(qū)域內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的資格審核、分配、運營、使用、退出以及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新青年(含各類引進人才、企業(yè)員工、消防救援人員、退役軍人、援〈留〉疆干部人才、醫(yī)護人員、教師及《霍爾果斯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其他各類階段性住房困難群體),限定租賃用途、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單位、企業(yè)整體配租。
第五條 霍爾果斯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負責本市保租房政策制定、資格審核、房屋分配全過程監(jiān)督、業(yè)務培訓及管理等工作。
霍爾果斯市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投公司”)負責本市保租房新建、回購、保租房信息化建設、抽號分配、檔案建立、入住辦理、租賃合同簽訂、租金收繳、人員信息核查清退、房屋調整變更、房屋維修、養(yǎng)護、日常巡查、動態(tài)核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園區(qū)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嚴格按照本辦法系統化運營維護管理。
第二章 供應和準入管理
第六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條件為已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項目,完成室內基本裝修并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七條 一個家庭或個人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賃住房,在本市正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人員不得同時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要求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八條 申請入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人員應向保投公司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霍爾果斯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用工合同/聘用協議/錄用通知/工作證明等證明本市穩(wěn)定就業(yè)的資料;靈活就業(yè)人員由街道(社區(qū))開具本市常住務工證明。
(四)保投公司根據準入條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用人單位、企業(yè)整體租賃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由用人單位、企業(yè)書面進行申請,同時提交配租人員申請資料及保投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保投公司按照準入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的審核。
第十條 住建局每年對全市范圍內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審核配租、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檢查。
保投公司應將申請、審核的材料隨同租賃合同建檔,保留檔案期為2年。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需在住建局進行備案。
第三章 租金、租期、使用退出管理
第十一條 霍爾果斯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期限內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80%執(zhí)行。具體價格由保投公司委托專業(yè)機構對項目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由住建局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定價,并向社會公布。保投公司按照確定價格收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
租金標準實行動態(tài)管理,原則上每3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最多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按年收取,退房時按照“多退少補”原則辦理相關退房手續(xù);租賃房屋保證金不得超過6個月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條款約定如期繳納租金、物業(yè)費及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保投公司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使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期限不得超過2年。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年,一般不超過2年。超過租賃期限后承租人經保投公司資格審核仍符合準入條件的可以續(xù)租,租金按市場租賃評估價收取;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予續(xù)租,應當退出。
第十四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接受政府指導,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誰受益”原則收取,租金收益由保投公司收取,用于相關費用支出,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收益應遵循“收支兩條線”原則按季度上繳國庫,專項用于償還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并根據需求向財政申請支出。
第十五條 保投公司應當根據本市相關規(guī)定,落實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實房屋維修保養(yǎng)和消防安全等責任。
第十六條 保投公司和承租人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用途,嚴禁轉賣、轉租、轉借。
第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倒賣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結構和使用性質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拖欠保障性租賃住房及本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類費用長達6個月以上的;
(六)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的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條件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和政策規(guī)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建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建局先聯合街道(社區(qū))進行初步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保障性租賃住房,騰退期間房屋使用費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第十九條 住建局應當加強對保租房運營管理的監(jiān)督,設立保租房使用、管理、服務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
第二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政府投資產權歸市政府(含授權委托有關單位代為持有產權或代為建設的)所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保投公司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guī)經營或者騙取優(yōu)惠政策,如出現上述情形,一經查實,對產權所有權人或運營管理單位停止享受優(yōu)惠政策,追繳已減免的規(guī)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住建局和保投公司的工作人員在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紀檢部門或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全面納入本市網格化管理和社區(qū)綜合治理。保障性租賃住房所在鄉(xiāng)(街道)及園區(qū)應對轄區(qū)內保障性租賃住房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霍爾果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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